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2民初1563号
原告:刘家振,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玉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98689411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廷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然,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安徽森美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纬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2183478W。
法定代表人:李全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家振与被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森美源家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振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家振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由原告刘家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