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寿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寿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宇,安徽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8623548-2。
法定代表人:陶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德,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寿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作出寿招函(2014)19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该投诉处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培
审判员汤多元
人民陪审员朱玉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