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美源家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2民初1563之二号
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对原告***与被告安徽龙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美源家具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皖1522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皖1522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七行中“张红国”应补正为“***”。
审判员  蔡东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双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