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古春来
原审第三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6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俊冰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