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098-2。
法定代表人:梁正和,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住重庆市巴**区鱼洞鱼轻路**号第**层织机构代码73655077-7。
法定代表人:彭华锋,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60000元(尚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6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钟 渝
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