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6913号
原告:重庆***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支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6167874D。
法定代表人:周荣静,重庆***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韵文,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鱼轻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65507778。
法定代表人:陈闯,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
第三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人和镇双宁路161-197-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6104B。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星,女,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男,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交纳2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劲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