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6行审2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098-2。
法定代表人:梁正和,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5号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655077-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盛经开环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称:2015年8月30日夜间10点后,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万盛运动主题公园运动中心”工程,在未办理夜间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组织夜间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有:空压机1台,***2台。监测报告显示: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该公司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超标9.0分贝。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四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重庆市排污临时许可证(夜间施工专用)》的规定。2015年12月9日我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月8日我局依法作出万盛经开环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叁万元。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万盛经开区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联系,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已于2016年3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6年9月14日,我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履行。现万盛经开环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盛经开环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盛经开环罚〔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巴洲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玲
代理审判员罗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