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远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无锡华通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远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无锡华通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103号
原告东营远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392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通智能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荣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汉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远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华通智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远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远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9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