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4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善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劳人仲案[2019]49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7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云
审判员  罗文兵
审判员  张自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