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4日,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善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劳人仲案[2019]49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7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云
审判员  罗文兵
审判员  张自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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