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第三人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民初3495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3月,住大竹县。
原告: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竹县竹阳街道檀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751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男,生于1994年5月,户籍地四川渠县。
被告:***,女,生于1994年6月,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人: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渠县渠江镇和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73981612P。
法定代表人:蒲显交,系经理。
原告***、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第三人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冯建华
审判员  田文捷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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