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民初3059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渠生,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显交。
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善成。
原告***与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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