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女,1964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73981612P。
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蒲显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桀,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7514R。
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街道檀木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善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渠道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参加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