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四川渠道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女,1964年6月5日出生。

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73981612P。

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蒲显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桀,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7514R。

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街道檀木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善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渠道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参加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