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1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73981612P。住所地:四川渠县渠江镇和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蒲显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审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7514R。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街道办檀木桥村3组。
法定代表人:王善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蜀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5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收到催缴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时间段向本院递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