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