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3民初487号
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
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垠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悦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