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松原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702民初208号
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松原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松原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9.50元,其余90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