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3461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江南金昊第一城。
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江区锦江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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