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702民初2844号
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男,1960年12月26日生。
被告: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韩立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包福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职员,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
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建设公司)与被告松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宇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方、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付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1189603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将学生公寓的17#桩基础工程及连廊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08年5月,原告施工的桩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被告以暂无给付能力为由拖延还款。后经结算,双方于2016年11月18日启动了桩基础工程结算书及连廊工程结算书。结算书确定桩基础工程造价为81815元,连廊工程造价为371418元,合计为1189603元。原告认为,原告施工的工程在2008年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当与原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被告拖延结算致使原告产生工程价款利息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的工程款应自工程交工后二个月内确定并支付,因此被告应当自2009年1月1日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
被告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欠款的数额工程是基于这个协议,协议内容第三项,整个工程的造价应该以审计部分审计为准。工程造价没有确定,确定后我们分期给付我们没有异议,现在原告起诉没有条件原告现金不应该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由原告承建被告学生公寓桩基础和连廊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工程完成审计审核后分期付款;工程于同年9月份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原告称工程交付后即将工程资料交付给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也表示当时收取过相关资料,但由于工程整体没有验收审计,故没有给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2016年11月18日经原告单位委托再次对工程进行结算,其中桩基础工程的造价为818185元,连廊的造价为371418元。被告单位对二份建筑工程结算书的结论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整个工程的造价应该以审计部分审计为准。工程造价没有确定,所以原告不应该起诉。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实原告在完工后已经将工程相关资料交付给被告。另查明,被告单位的建筑工程是2008年10月份交工,包括本案诉争的工程在内的11栋楼都没有进行最后结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协议书,是在原被告自愿协商、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均予以认可,其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年底,被告学校的整体工程完工,但由于其施工手续不健全而至今没有对其校园内的全部工程进行审计审核,被告放任的行为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给付方式不能实际履行,被告方存在过错。《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方按照双方约定如期完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工程交付多年后无法实现其债权,现要求解除该项约定并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是否给付工程款利息一项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福建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原告工程交付时间为2008年底,原告主张自2009年1月份开始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工程没有完成审计审核后分期付款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原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金11896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7753元由被告松原职业技术学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