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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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3民初537号之二
原告: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8372995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南街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795203724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MA14AJWN0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查干尔大街(鑫宇祥和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MA158WXQ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东北虎药业东侧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6MA15AJ96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松原市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辽宁鑫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