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4497号
原告: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项跟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红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