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民终2989号
上诉人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以475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判决本金475426元不持异议,但认为判决违约金金额过高。1、《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经验收土方工程完工,3月内全部付清,双方于2019年4月29日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上诉人最迟应于2019年7月28日付款,逾期付款,应当自2019年7月29日才开始计算违约金或利息。2、双方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按照2%收取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持续计算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按总款2%收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已经考虑到违约金过高才主张每月按总款2%计算违约金,已经将违约金降低到合理的范围,一审判决时又再次降低违约金标准,为了息事宁人,被上诉人尊重一审的判决,但上诉人上诉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明显依据不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上诉人违约的时间应该自2019年4月29日起开始起算。上诉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荣为俊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证明》一份,已经视为被上诉人已完工程量验收合格,至于上诉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工程量计算书》,系双方针对工程款予以确认,相当于债权债务的确认,一审判决据此作为上诉人违约起算点正确。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75426元及违约金142628元(以475426元为基础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为142628元,后续违约金顺延至被告全部工程款偿还完毕止),合计61805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安徽霍邱六兴矿业有限公司场区内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其中第四条约定合同单价为挖运单价按10元/每立方(不含税),包干计价,回填土按10元/每立方(不含税),非承包范围内的使用挖机260元/每小时(不含税),土方运输车80元/每车(不含税)。第五条约定工程量以双方技术人员现场按实测量实际工程量为准,每月初七日内付清前一个月工程进度款70%,经验收土方工程完工,三月内全部付清。第六条约定违约责任为如原、被告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应支赔偿金或违约金,每天按总款2%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力、物力、资金进行土方工程施工,并实际完成涉案工程的全部土方工程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已经验收完毕,2019年4月29日被告的施工代表荣为俊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并向原告出具《工程量计算书》,认可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共计925426元,但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仅支付450000元工程款,现仍下欠原告工程款475426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总是拖延支付
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全部土方工程量,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拖欠475426元工程款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以47542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5426元;二、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754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偿清时止);三、驳回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1元,减半收取计4990.5元,由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元,由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4.5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案涉工程交由被上诉人施工,被上诉人已按约完成相关施工,双方亦已验收完毕并结算,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款项。上诉人对所欠工程款475426元并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违约金标准过高,然上诉人一审答辩时明确要求根据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15.4%,一审亦结合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判决,现上诉人再次对违约金标准提出异议,与其一审陈述意见相悖,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此外,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鉴于工程已经验收并结算,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结算单以2019年4月29日作为违约金起算点并无不当,上诉人该点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期间,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魏晶晶
书记员 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