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522民初4751号
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圣兵、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土石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全部土方工程量,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拖欠475426元工程款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以47542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证据5、证明、施工记录,证明原告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土方施工的事实; 证据6、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万元。 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求拖欠工程款475426元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其提出违约金按月息2%支付过高且不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据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固定利率调整为浮动利率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数据,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4倍即15.4%。 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中的“证明”中被告项目部公章真实性有异议,对施工记录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对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请求法庭依法适当调整。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
一、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5426元; 二、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754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偿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1元,减半收取计4990.5元,由霍邱万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6元,由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霞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