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22民初4668号
原告安徽振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振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保全。担保人周明以自己的皖N×××**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周明名下车牌号为皖N×××**号的车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安徽振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治海
书记员 华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