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2执393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振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安徽振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640895.69元及逾期利息(以640895.6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248元及执行费8808.96元,由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茂
审判员 赵华勇
审判员 程 伟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