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鑫世通物资有限公司、管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财保465号
申请人:安徽鑫世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4235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管**,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24号万国商务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19899。
法定代表人:*家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区办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504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鑫世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管**、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鑫世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管**、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安徽鑫世通物资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