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固镇县鸿盛源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区办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504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镇县鸿盛源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站北村101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336779732R。
法定代表人:戴鸿鹏,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汉兴大道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114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鸿盛源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固镇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固镇县鸿盛源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21.7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应予返还问题。鉴于该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固镇县民政局与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按约履行,在涉案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查明《采购合同》未能按约履行的原因,以判断该履约保证金是否具备返还条件。此外,固镇县鸿盛源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何关系亦应予以查明。一审判决未查明上述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耿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