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5527号
原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5044U。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8165H。
法定代表人:余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莉,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烽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寇学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