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雷占有,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红旗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春美途均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畅达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何书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占有、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春美途均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256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占有、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春美途均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占有、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春美途均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与人民币146345.71元、利息、费用价值相等的财产、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苏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