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28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765号华亿红府。
法定代表人:崔凇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俊杰,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源,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新型工业集中区办公楼202。
申请执行人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吉240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1年7月9日,11月20日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信息,无车辆信息。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202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81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060101201020000850账户内的存款2,671,020.5元(实际冻结0元)。2021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81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四组105、106、109、108、111、107、110、104的房屋产籍手续。因上述房屋在本案属于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2021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81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1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春多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邵 将
执行员 崔 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