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4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703875,住所地惠民县文安东路319号农发行对过;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单立珍。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2月05日生,住惠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713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4174.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