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915号
原告: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1号楼905。
法定代表人:单立珍,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