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691执4号
***、滨州市宏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宏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院生效的(2020)鲁169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于2022年1月24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69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滨州市宏诺新材料有限公司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