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703873,住滨州市惠民县文案路319号农业发展银行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