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7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绿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胡路东侧220国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滨州绿能热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7517.4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