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7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绿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乐胡路东侧220国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滨州绿能热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7517.4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