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72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502373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乐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8717522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2636元的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263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8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