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5610号 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分别于2023年2月23日、2023年2月27日以双方正在进行调解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023年3月21日,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94元,减半收取180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