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5610号
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滨州黄河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分别于2023年2月23日、2023年2月27日以双方正在进行调解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023年3月21日,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94元,减半收取180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