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02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美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滨州美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1.本院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及第三人1311872.39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四辆,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
5.本院通过协助机关工商总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602民终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