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25执恢391号
申请人:***,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848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拟处理的财产正在被其它程序审查,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暂时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5民初3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