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元速贸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6060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元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元速贸易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