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6060号
原告:***,男。
被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元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元速贸易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