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宇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金山圩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5234982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62142U。 法定代表人:庄淑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627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564420.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944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04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1564420.9元及利息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