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377号之二
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207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0349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金山村金山圩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5234982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