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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377号之二 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207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5160349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金山村金山圩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05234982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