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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豪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广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豪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广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09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芗执行字第91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豪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福建省豪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广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芗执行字第9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基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原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