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372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直言、***。
被告: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海兵。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