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982号 申请人:***,男,1979年2月1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世纪豪园1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79135.83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9135.8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