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821号
申请人:西安五和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3号建科大厦20层北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世纪豪园1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五和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7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五和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93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