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797号
申请人:西安五和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3号建科大厦20层北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世纪豪园1号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五和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五和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44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93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