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腾达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281号
申请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96244961。
法定代表人:吴晓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市场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2571650E。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薛爱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闵小立
书 记 员 胡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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