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2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96244961。
法定代表人:吴晓芳,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市场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2571650E。
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410元的财产。2021年8月2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