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弈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327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尖,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96244961。
法定代表人:吴晓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宇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市场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2571650E。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如,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严成,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苏0812民初32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499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姚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刘 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