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志祥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志祥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81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志祥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51818072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翠诉被告***、淮安志祥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左龙